当我们看到病历上写着“××癌”的时候,是不是通常都会理解为重大疾病保险中所指的恶性肿瘤呢?
是的,这是我们普通人的常规理解,认为只要是“癌”,就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就应该赔偿保险金。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发生保险纠纷在所难免,例如下面这起保险理赔纠纷,就挺有代表性的。
(案号:()湘01民终号)
张先生于年2月29日,投保了平安人寿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有80种,其中一种为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和免责内容,如下图所示。
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被诊断为“结肠癌(多发、I期T1N0M0)、(结肠)多发管状腺瘤,伴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局灶有粘膜内腺癌变,大体标本两段端及另送(吻合口远端)未见癌残留;肠系膜淋巴结未见癌转移。”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所患疾病并非恶性肿瘤,结合其直接切除的手术方式来看,是较轻微的病症,治疗方案也比较简单,明显不属于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范畴“,所以不符合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拒绝赔付。
这个拒赔案中就涉及到常规理解和保险约定标准有冲突的问题,这在保险理赔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
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呢?
我们来看看法院审理的情况。
双方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所患结肠癌(多发、I期T1N0M0)是否属于本案所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
在条款中将恶性肿瘤解释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例举并突出标示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六项疾病。而本案张某所患结肠肿瘤并不在上述六项不予赔付疾病范围,其病理报告以及疾病诊断书已载明诊断的“(结肠)多发管状腺瘤”“结肠癌(多发、I期T1N0M0)”,且《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列表》内亦认可结肠肿瘤具有恶性可能。故,从社会普遍理解的字面含义,张某所患结肠肿瘤属于常人理解的恶性肿瘤的范围。涉案保险合同关于恶性肿瘤的医学角度的释义与普遍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并未予以特别标示说明,没有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所患结肠肿瘤属于良性且不具有“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扩散转移”可能,故对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纠纷涉及的保险为重疾定义新规范施行前的产品,现在施行的新版重疾定义规范对恶性肿瘤定义有较大修改,有更多的轻度恶性肿瘤被排除在重症赔付之外,如下图所示: